谁能提供建筑垃圾场管理制度以及运行的细则?
据统计,中国每年产生2113吨生活垃圾,超过5214亿吨。如果算上建筑垃圾,1653年的数字将超过30亿吨。建筑垃圾是建筑施工、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土、淤泥等废弃物的总称。目前,它也是我国城市中单一类型排放量最大、最集中的固体废物。
在建筑垃圾管理体系中,促进建筑垃圾的减量化一直是一项重要内容。在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法》要求政府制定包括源头削减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计划后,住房和建设部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迅速提出了“2020年底前初步建立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的近期工作目标, 围绕建筑工地这一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主战场,制定了《建筑工地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
基于2018年以来的建筑垃圾控制试点工作经验,新政策注重存量控制和增量控制,旨在有效减少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1、建筑垃圾库存管理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存量已达200多亿吨,建筑垃圾的“围城”、“堆山”、“填河”现象越来越严重。现有建筑垃圾占用公共土地,影响城市环境,亟待处置。
处置是指确保建筑垃圾被倾倒到指定的地方,而不是倾倒、分散或堆放在其他地方。相应地,本手册从施工现场方面规定,进入现场的建筑垃圾应运输至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或处置场。鉴于处置基础设施的现状,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法》还要求政府做好处置设施和场地的布局和建设。此外,地方政策也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灵活的要求。例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促进资源利用的意见》明确指出,如果市区和城乡结合部现有的渣土堆不能在短时间内清理干净,各地应在安全加固和地形布置的基础上进行绿化。
在加快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的同时,也是完善建筑垃圾开发利用体系的途径之一。建筑垃圾并不是“无用的”,许多建筑垃圾经过分类、废弃或粉碎后,可以作为可再生资源再利用。例如,砖和瓦可以重复使用,废砖和碎瓦可以用作回收骨料。
为了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意见》明确指出,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剩余材料,如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加工制造各种工程材料,并进行回收利用。事实上,施工单位可以通过合理利用地形布置、工程填筑等环节的建筑垃圾,直接减少现场的建筑垃圾量。当然,《意见》也规定了不具备现场利用条件的建筑工地,要求及时运送到建筑垃圾处理场进行回收再利用。
2.建筑垃圾的增量控制
为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意见》要求各参与方积极开展绿色规划,实施绿色设计,推进绿色施工,控制建筑垃圾在整个施工期的增量。
绿色规划是为了促进建筑垃圾增量控制在项目构成和总体规划中的规范化。从施工方法的角度来看,应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交付等施工方法可以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也是建筑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从建筑材料的角度来看,可再生和可回收的绿色建筑材料和建筑周转工具能够提高建筑材料的利用效率,是减少建筑垃圾的长期选择。此外,为减少因施工质量“失误、遗漏和缺陷”造成的返工造成的建筑材料浪费和建筑垃圾的产生,意见还鼓励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创新组织模式,加强设计和施工的深度协调。
绿色设计为工程设计中建筑垃圾的增量控制提供了系统基础。一方面,《意见》要求设计单位推进功能模块和构件的标准化,通过细节的统一、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和模块化,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拆卸、改造和变更产生的建筑垃圾;另一方面,要求设计单位深化设计,确保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绿色施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建筑垃圾实施增量控制。为落实各方的建筑垃圾减排责任,《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在建筑垃圾源头削减方面采取相应措施(源头削减措施包括深化设计、优化施工组织、永久-临时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再利用、施工过程控制等)。)、分类收集和储存、现场处置、排放控制等。;我们还将引导所有参与方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并运用技术力量减少建筑垃圾。其中,围绕“鼓励根据报废处置对建筑垃圾进行详细分类”的建议,《手册》还制定了建筑垃圾在建筑工地的分类、收集和储存的细则,这也将为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垃圾分类提供帮助。此外,本手册还从施工现场专项建筑垃圾削减计划的编制、源头削减、现场处置、排放控制等方面进行了部署。
存量控制和增量控制齐头并进,减少建筑垃圾,促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业转型升级。在此基础上,还应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通过在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利用和处置管理的全过程实施建筑垃圾减量化,中国建筑垃圾管理能力将得到整体提升,建筑业也将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制定《2113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评分5261标准(100分)序号质量标准权重4102评分标准1》、《1653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运行通用规定》10 1《详细工艺运行管理手册》,重大工艺调整报经批准后实施;3 1、未制定工艺操作管理手册,扣1分;2、重大工艺调整未申报或未经授权调整,扣2分。2 .根据工艺操作管理手册完成建筑垃圾的处理;未按工艺操作管理手册处理建筑垃圾扣1分。3.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各岗位操作规程完成任务;1.未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或未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扣1分。4.定期维护和管理相关处理设施和设备、数据计量和称重系统、现场道路等。确保正常运行;由于相关加工设施设备、数据计量称重系统、现场道路等的定期维护管理失败,导致加工流程无法正常运行,扣2分。5.制定特殊情况下建筑垃圾处置的防火、防爆、防雷、应急等措施和应急预案;2未制定防火、防爆、防雷、应急等措施和应急预案,每项扣0.5分。有完整的施工材料和技术文件。没有完整的施工材料和工艺文件,扣1分。二、经营管理22 (a)进场垃圾控制(a)进场垃圾控制1严禁接收和处理一般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垃圾。5 .擅自接收和处置一般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扣5分。进入场地的垃圾来源明确,来源不明的垃圾禁止进入垃圾处理场。如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来源不明的垃圾进入垃圾处理场,扣2分。(2)验收要求(2)验收要求1:根据垃圾的数量、种类、组成、作业区场地条件、机械设备条件等因素,制定并实施分区、分类填埋计划和年度、月度填埋作业计划。2未制定分区、分类填埋计划和年度、月度填埋作业计划,每项扣1分。2填埋作业应根据区域和单元条件,按区域和层进行。操作单元应控制在小范围内。垃圾进入现场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摊铺和压实。2 1.不按分区和单元条件进行填埋作业扣1分;2、垃圾进场后24小时内完成垃圾摊铺、压实工作,扣1分。3作业中应采取防尘措施,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作业期间未落实防尘措施造成环境污染扣2分。4验收前后,处理现场应进行水、气、噪声和地质沉降的背景监测和运行期监测。验收前后未进行背景监测和运行周期监测的,每项扣1分。5、处理场关闭前,应进行调查分析,消除陡坡,填补压实垃圾的结构裂缝,减少大面积桩身不均匀沉降。6、场地关闭前,未进行调查分析,消除陡坡,填补压实垃圾的结构裂缝,减少桩身大面积不均匀沉降,每项扣1.5分。三、设备管理15 (a)设备运行(a)设备运行1建立设备台帐,主要内容包括设备、主要部件、备件、易损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开始使用时间、采购成本、维护时间、维护成本、更换时间、更换成本、报废时间、报废残值等。;1、核算内容不全,每少一项扣0.5分;2.未建立设备台帐,扣6分,扣2分,并执行运行记录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能耗、启动时间、停止时间、故障、日常维护等。操作记录制度不落实或主要内容不完整扣2分。3.实施设备利用率和维修率评估系统。利用率和完好率应满足设施运行管理手册或合同规定的要求。1、未执行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考核制度,扣1分。(2)维护(2)维护(1)建立设备维护制度,包括维护周期、内容和标准;未建立设备维护制度的,扣1分。2及时排除设备故障,恢复工艺设备的性能;2.未能及时消除设备故障,恢复工艺设备性能扣2分。3 .有备件和易损件储备,及时更换磨损的设备和零件;1无备件和易损件,磨损设备和零部件未及时更换扣1分。4 .每班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设备。2.每班作业后未能及时清洁作业车辆和设备的每辆扣0.5分。四、计量、信息管理18 (a)计量(a)计量1建筑垃圾处置场应按规定由处置核查系统进行计量,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1、未按处置核查制度规定计量的,扣2分;2、未定期检查和维护,造成正常使用的,扣1分。2计量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记录、备份和提交。1、测量人员未经岗前培训,扣2分;2、未做好记录、备份、提交工作,每项扣0.5分。3所有进入处理现场的建筑垃圾都应进行测量,并保留原始书面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运输车辆的号牌号码、运输单位、进入的日期和时间、垃圾的来源和种类等。2 1.进入处置场地的建筑垃圾未全部计量,扣1分;2、未保留原始书面记录,扣1分;3、原始书面记录材料内容不完整,扣1分;(二)信息(二)信息1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拖延不报或弄虚作假。2 .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虚假、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信息资料的,扣2分。2.建立“作业日志”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进入现场的建筑垃圾数量、进入现场的再生材料数量、使用的覆盖材料数量、作业地点、设备使用情况、日常监控、处理现场日常设施维护、天气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记录在日志中的内容;2 1、未建立"操作日志"制度,扣2分;2、工作日志内容不完整,扣1分。3 .按时向管理部门提交设施运行年度报告,包括运行量、工艺、技术、设备、人员、能耗、成本等信息。未按时向行政部提交设施运行年度报告扣2分。五、环境管理12 1采取必要的隔音和降噪措施,确保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096)和《工业企业现场噪声标准》(GB12348)的要求。未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措施,噪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扣2分。2建筑垃圾回填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的要求。2建筑垃圾回填不符合标准要求,扣2分。3建筑垃圾处理场的污水排放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执行。雨水排放应通过沉淀等处理,以确保满足受纳水体的排放标准。2 1、污水排放未达到标准,扣1分;2、雨水排放未经沉淀处理,如有扣1分。4、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采取洒水降尘、局部吸尘等综合治理措施。粉尘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未采取洒水降尘、局部吸尘等综合治理措施,造成粉尘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扣2分。5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应封闭除臭。臭气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1、未采取封闭、除臭等措施,扣2分;2、臭气排放不符合标准要求,扣2分。六、安全运行管理23(一)安全生产(一)安全生产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GB 12801的有关规定。3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不符合规定,扣3分。2、各岗位操作人员应接受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责任单位应为员工准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8-1、操作人员未经在职培训,考试不合格,扣3分;2、操作人员未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扣2分;3.责任单位未为员工准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扣3分。3夜间作业应配备照明设施,现场工作人员应穿着反光背心或其他具有明显警示功能的工作服。夜间工作没有照明设施,现场工作人员不穿反光背心或其他有明显警示作用的工作服。将扣2分。如有外来人员来访,应由专业人员陪同并接受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垃圾处理作业区。1.按规定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作业区,扣1分。拾荒者不应进入垃圾处理场。1 .垃圾处理场允许拾荒者,扣1分。6生产操作区,如生产控制室和垃圾填埋区,禁止明火和吸烟。4 .生产控制室、垃圾填埋区等生产区域出现明火或吸烟行为,每处扣1分。(2)交通安全(2)交通安全现场1道路畅通,交通标志清晰规范。现场运输管理应符合GB 4387的有关规定。三个场区道路不畅通,交通标志不清晰、不规范,场区交通管理没有相关规定。每处扣1分。两个场地的车速不应超过20公里/小时,场地指挥官应设在垃圾填埋场。如果现场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或填埋场没有现场指挥,扣1分。 这个答案被网民采纳了。 对不起,答案是错的,请采用2113联佳0866的答案526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410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653》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本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建设部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处置和利用。2005年3月1日,建设部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139号令。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005年3月23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处置、利用及其他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修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产生的土壤、物料等废弃物。和居民装修房子。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2.应用原则第四条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建筑垃圾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回填。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列入国务院决定的15个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的规定执行。三条具体规定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倾倒建筑垃圾的场所。第十条建筑垃圾贮存和处置场所不得接受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分别收集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堆放在指定地点。建筑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应方便居民。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个人或单位。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营。不得丢弃、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携带建筑垃圾超出批准范围。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倾倒、乱扔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责任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的。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的;(2)将危险废物与建筑废物混合;(三)擅自设立接收建筑垃圾的处置场所;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款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处置场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或者抛撒建筑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处置建筑垃圾的;(二)超出批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考: http://baike.baidu.com/view/436142.htm?fr=ala0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