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处决的程序
执行程序
(1)确定实施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了死刑的执行方式:“死刑应当以枪决或者注射的方式执行。”在实践中,一般情况是使用射击方法,但没有关于射击地点和火器类型的具体规定。不同地方的执行方法不尽相同。例如,射击地点包括头部和胸部,枪支是步枪和手枪。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完善死刑的执行方法,采用注射法来执行死刑。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可以采用打靶或注射的方法来执行。
(2)认同自己。通常在行刑的前一天。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准备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以及他们是否是应当依法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的行为。目的是确定死刑的对象,防止无辜者被错误杀害。死刑执行前的必要程序,主要是查明罪犯的身份,核实犯罪事实。确认身份是罪犯在被处决前最后一次说话和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核实罪犯的身份来核实其是否确实是应当执行死刑的人,并查明是否存在不应执行死刑的情况。关键是要找出:?确认罪犯并确认他们应该被处决;?检查罪犯的年龄。对于育龄女性囚犯,应询问她们是否怀孕,她们的月经是否正常。?检查犯罪事实,认罪、服罪、忏悔、不服判决,甚至呼吁不公正,一些反动或诽谤性的话,应如实记录,为今后研究案件提供材料,总结审判经验;?询问罪犯的遗言或他们的信件。在被处决之前,许多罪犯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表示遗憾,对他们的家庭和生命的爱等等。这些是法律宣传的材料。罪犯在死前总是有一些个人债务要偿还。罪犯是否有上述财产继承、债务偿还、实际和实际委托等。,特别是有些罪犯有民事委托权告诉别人,但他们不会留下遗书,而且在核实身份时总是口头说出来,这就成为了罪犯死前说明其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核实身份时,必须如实记录上述情况。在核实他们的身份后,他们必须向法官提交签名,法官在记录他们的过失后核实了他们的身份,书记员也应在签名上签字。罪犯的签名应该印有指纹。
(三)关押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每个人都害怕死亡。死刑罪犯在得知自己将被判处死刑后,往往会产生不稳定的想法。出于生存的本能,他们可能会冒险。因此,虽然从辨认到处决的时间不长,但罪犯是极其有害的,应该单独监禁。此外,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罪犯在生活中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尽可能得到满足。
(4)护送从拘留地点到刑场。在将死刑罪犯移交给拘留场所的司法警察后,司法警察会仔细检查其姓名、案由、年龄等。以防止犯错误。与此同时,司法警察应该给死刑犯拍照,并核实他的身份。司法警察应随时注意死刑犯的动态,抓住他的手臂,防止自杀、自残、报案等。司法警察将死刑执行绳、颈绳和脚绳系在死刑罪犯身上,听从指挥官的指示,在公共汽车上迅速逮捕罪犯,并在逮捕过程中护送武装警察。司法警察在注意稳定罪犯的思想和情绪的同时充当了警卫。
死刑罪犯被押解到指定地点后,应严加看守,无关人员不得接触罪犯。司法警察应尽最大努力稳定死刑罪犯的情绪,依靠了解死刑罪犯到达刑场的密码,防止噪音和叫喊,做好量刑准备,检查捆绑是否牢固,系好颈绳防止在审判中喊叫,并按宣判顺序站立。与此同时,刑场司法警察指挥官检查开枪者的射击枪,以执行死刑,发子弹,装子弹并关闭保险。每个射手只能在弹夹里装一颗死刑子弹。当审判长宣布死刑罪犯到达现场的命令时,被押解的司法警察应集中精力,灵活机动。他们应该立即护送死刑罪犯到审判会议的指定位置。他们应该在量刑时密切关注死刑罪犯的动向,以防出现任何麻烦。宣判后,他们应按照指挥官(审判长)的命令护送死刑罪犯到刑场。
(4)刑场的执行方法。在死刑罪犯被转移到刑场后,指挥官应发出“下车”命令,护送司法警察应迅速准确地将死刑罪犯护送到预定位置,以便他/她跪着背对开枪者。如果死刑罪犯不服从,护送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他/她服从,为射击创造有利条件。枪手根据现场法警指挥官的命令“装填子弹”,装填子弹后站在射击线上,迅速将枪举到死刑执行人的后脑勺,等待射击命令。现场执达主任应根据情况发出“射击”命令,射击者应听从命令并射击。枪击事件发生后,刑事法庭的执法官发布了“枪支检查”命令。枪击后,他迅速检查了枪并关闭了保险。他拿着枪站着。
死刑的执行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刑场的司法警察指挥官应该给出一个简洁的密码。结果,罪犯和枪手高度集中,他们的思想可能会紧张。刑场法警的长篇大论太多,很容易造成混乱。?法警的处决是迅速、文明和有尊严的。?处决现场和被处决囚犯的照片和录像由人民法院拍摄,并与安全档案一起归档。其他政治和法律机构一般不允许在现场拍照。刑事案件中严禁记者采访、拍照或录音。如果新闻单位因特殊情况下的宣传需要而需要照片和录像材料,可以向法院咨询,由法院酌情提供,以便在使用后收回,并防止其流入社会或流出国外。?刑场司法警察总长认真配合法医检查,核实死刑罪犯是否已经死亡。如果没有发现死亡,枪支应该及时补充,直到被杀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