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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后如何恢复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0-06-05 20:00   点击量:

如何在和解后恢复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欺诈、胁迫申请人订立和解协议的案件一般表现为:部分执行人拖延执行、逃避执行、转移财产、恶意串通他人或自己、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歪曲或隐瞒真实情况、引诱申请人签订和解协议处分相关权利。同时,双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包括双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和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是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有效法律文件的一种方式。它是当事人对原生效法律文件中确立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变更,是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和解协议本身的执行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果,而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录在笔录上,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是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需要明确的另一点是,一旦法院决定恢复执行,将执行生效的原始法律文件,而不是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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