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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需要的材料

发布时间:2020-06-01 20:06   点击量:

委托执行案件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执行书;

(二)《执行申请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3)生效的法律文件的副本;

(四)案件材料或说明,包括管辖范围内无财产、财产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情况等调查材料。;

(五)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六)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和联系方式;

(七)法院委托执行人及联系方式;

(8)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移交给被委托法院,并在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受委托法院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措施的,视为受委托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委托法院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并凭委托书和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当印章被更新和冻结时,它将保持最初委托给法院的扣押和冻结令。

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移交受委托法院时,有效期限不满一个月的,受委托法院应当先换发或者冻结印章,然后移交受委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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