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双方可否达成和解
发布时间:2020-06-01 20:04 点击量: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能否达成实施协议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达成和解。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终止执行程序的行为。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录在笔录上,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对方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申请恢复原判决文书的期限和可以执行的内容: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另一方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已经履行的和解协议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267条规定,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期限适用于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的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因正在执行的和解协议的订立而中止。该期限应从结算协议中规定的履约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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